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负责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所有人不明的历史风貌建筑由管理人管理或者占用人使用的,修缮前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对修缮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所有人出现的,由所有人负责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公示期满所有人仍不明的,由管理人或者占用人负责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风景区管理机构对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修缮活动予以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