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历史风貌建筑的利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并有利于促进历史风貌建筑的持续保护,有利于挖掘和发挥历史风貌建筑的文化底蕴,有利于扩大历史风貌建筑在海内外的影响。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风景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历史风貌建筑综合利用规划,合理利用历史风貌建筑。

市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措施,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利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