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市人民政府购买历史风貌建筑并进行修缮维护所需的费用;(二)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所需的费用;(三)实施本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条规定所需的费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