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维护第十九条有效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应当保护或者保持历史风貌建筑的坚固、安全、整洁、美观,并进行日常维护。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的日常维护工作予以监督和指导。历史风貌建筑所有人不明且无管理人、占用人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