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购买历史风貌建筑并进行修缮维护所需的费用;

(二)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所需的费用;

(三)实施本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条规定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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