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广告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内容发布。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包括成品样件),方便公众查阅。

经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到本省发布的,由广告主在发布前报本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