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经营性互联网站每年发布的公益广告数量不得少于其发布商业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三。

鼓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社会公益组织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