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机构第十条已废止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职责:(一)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二)规划、落实、督促、检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四)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工作;(五)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和控告,责成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查处,必要时为受害者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六)研究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