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机构第十一条已废止州和县、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可以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基金,用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未成年人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