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自治州和所辖各县、市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担任。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和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和帮扶工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