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