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列规定:(一)符合规定车辆、车身颜色;(二)按照规定安装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和计价器;(三)车身两侧规定位置标设出租汽车统一标识,所属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四)在车内规定位置设置收费标准、车公里租价表、计价器有效合格证;(五)按规定的里程和时间对计价器、车辆进行检测和技术维护;(六)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