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客运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列规定:

(一)符合规定车辆、车身颜色;

(二)按照规定安装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和计价器;

(三)车身两侧规定位置标设出租汽车统一标识,所属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

(四)在车内规定位置设置收费标准、车公里租价表、计价器有效合格证;

(五)按规定的里程和时间对计价器、车辆进行检测和技术维护;

(六)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