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