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