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