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乘客应文明乘车,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禁物品乘车;(二)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要求;(三)醉酒者、精神病和重病患者乘车,须有陪乘人员;(四)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支付租车费,但包车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五)不得向车内外乱扔废弃物或者污损车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