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规定:
(一)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营运;
(二)服饰整洁,礼貌待客,恪守职业道德,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及急需救治的人员优先提供服务;
(三)随车携带有效的道路运输证件;
(四)按合理的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五)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并开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票据;
(六)发现计价器失准后,应当及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维修点修复,不得擅自调、拆计价器;
(七)车辆无人租乘时应显示空车待租标志,不得拒载乘客;
(八)发现乘客遗失在车上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无法交还失主的,应当及时上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者所在企业;
(九)严禁利用出租汽车运载违禁物品,赃物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十)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