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校车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聘请具有五年以上实际驾驶经验、驾驶记录良好、身心健康的人员作为校车驾驶员。校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严禁超载、超速等违法驾驶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