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校车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聘请具有五年以上实际驾驶经验、驾驶记录良好、身心健康的人员作为校车驾驶员。

校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严禁超载、超速等违法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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