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的设施并定期组织自救演练。遇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