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保人员,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定期检查校舍和教学、娱乐等设施、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和玩具、文体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卫生安全标准,保障未成年人的卫生安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安全的监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