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保人员,加强校园安全保卫。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定期检查校舍和教学、娱乐等设施、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和玩具、文体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卫生安全标准,保障未成年人的卫生安全。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安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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