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作出答复;对确有悔改表现、改正错误的,应当及时撤销处分,并消除学籍档案中的相关记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