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其辍学或者失学。对旷课、放弃正常学习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共同教育,使其返校就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