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禁止父母及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虐待、遗弃、残害未成年人;

(三)歧视女性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四)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允许或者迫使其结婚;

(五)纵容、包庇、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六)指使、胁迫未成年人乞讨、卖艺;

(七)其他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