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禁止父母及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下列行为:(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虐待、遗弃、残害未成年人;(三)歧视女性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四)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允许或者迫使其结婚;(五)纵容、包庇、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六)指使、胁迫未成年人乞讨、卖艺;(七)其他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