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其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