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Chapter 3 家庭保护Article 14Repealed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其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