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十一条已废止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二)研究、决定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四)接受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控告,建议或者要求有关部门查处;(五)其他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的职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