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十二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和个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或者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教育、挽救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成绩显著的;(二)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三)援救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表现突出的;(四)捐赠、赞助未成年人保护事业贡献较大的;(五)其他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特殊贡献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