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由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社会团体的相关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

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