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十条已废止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由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社会团体的相关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