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城市建设公用设施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按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保证设施完好、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