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按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保证设施完好、安全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