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城市建设公用设施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对城市建设公用设施,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城市建设公用设施;(二)干扰城市建设公用设施正常运行;(三)擅自使用、联接、移动各种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四)擅自在地下管线上部建筑房屋、堆放物资或进行施工挖土、爆破作业;(五)擅自在城市建设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六)其他损害城市建设公用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