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因特殊情况须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路灯线路、灯柱上接线、接灯、安装其它电器设备的,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方案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批准文件合法、工程设计文件符合技术标准的,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专业队伍施工,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