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第二十一条有效除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