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第二十条有效除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权拒交和举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