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第二十二条有效依法设立的厦门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保护。支持台湾地区经贸社团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