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