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人员、车辆、船艇越过国界,应及时报告边防部队或者公安边防部门。禁止收留、藏匿、安置非法越境人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