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边境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规定,发现火灾应及时扑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越境扑救火灾,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有关协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