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邻国牲畜越入我国境内,在国界线附近的,应就地赶出;距国界线较远的,应及时送交当地边防部队或者公安边防部门。严禁使役、宰杀、藏匿、出卖、私分越入我国境内的邻国牲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