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条已修改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蛊惑蒙骗他人,进行危害社会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