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组织公安、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对疑似毒品原植物种植的区域进行检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制止;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自治州内工业大麻的种植、运输,依照规定,报公安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