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民航、出入境口岸、边境通道、交通要道、乡村便道、机场、车站、码头以及物流集散地等场所,依法对过往人员、物品、货物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出入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预防、打击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