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组织公安、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对疑似毒品原植物种植的区域进行检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制止;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自治州内工业大麻的种植、运输,依照规定,报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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