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为:
(一)1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1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可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超过以上限额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