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实施城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后,由上报该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拟定采用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供地。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