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一百零四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广东人大网以及《南方日报》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