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4

Amended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广东人大网以及《南方日报》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