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组织第十四条有效下列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二)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四)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